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至4月20日止为全市野外禁火期。 二、禁火期间,严禁在林区及其边缘地带实施烧荒、烧草、烧田埂、烧火土灰、吸烟、乱丢烟头和野炊,严禁上坟烧纸钱、烧香烛、放鞭炮等一切野外用火。 三、凡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森林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8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