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有关单位:
《株洲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株洲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和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四部委《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交通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基本思路和目标
基本思路:按照政府主导、有序竞争、政策扶植、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通过加大科技与资金投入、优化营运结构、深化行业改革、完善市场运作机制、改善公交基础设施,提高公交服务质量和效益,努力提高公交车辆出行率,有效解决交通堵塞问题。
目标:到2010年,市中心城区万人拥有公交车辆达到12标台;市中心城区公交出行分担率达到30%以上;市中心城区建成区高峰时段平均候车时间小于5分钟,白天平峰时段平均候车时间小于10分钟;中心城区300米站台覆盖率达到90%以上,建成区达到70%以上;车辆营运平均速度达到20公里/小时以上;将在建设路、新华路、车站路、长江路、天台路5条主干道上设立公交专用车道。
二、科学编制实施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按照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要求和目标,加快《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编制步伐。在2008年上半年完成《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明确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出租汽车等不同的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的功能分工、线网及设施配置、场站规模及布局等。通过城市公交专项规划,妥善安排各类交通方式之间的衔接,进一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的吸引力。
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保持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切实防止和纠正违反规划、侵占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及其建设用地的行为,保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需要。
三、完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一)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
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进行公交站场的建设。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车站、码头、大型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体育场馆、设计居住2000人以上的住宅小区等应将公交站场建设作为项目的配套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已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场站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加快城市公共交通换乘枢纽中心的建设,特别是要按强制性标准加快城市主干道港湾式站台以及配套的候车亭、线路牌等基础设施的建设。
(二)建设公交专用道路系统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城市公共交通在路权使用、交通管理的优先措施,科学论证、合理设置公交专用道路、优先单向、逆向专用线路等,调整公交车辆与其他社会车辆的路权使用分配关系,提高公交车辆运营速度和道路资源利用效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和绿色交通示范工程、畅通工程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把加快公共交通优先道建设作为近期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点。逐步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或公交优先道的道路系统,保证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对道路的专用或优先使用权。在个别单行线上允许公交车双向行驶,以保证公交车辆的运行速度和准点率。
(三)推进公共交通智能化管理
要积极利用高新技术,推进公共交通智能化管理,以实现乘客、车辆、场站设施和道路交通之间的信息互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公交企业要建立公交线路运行显示系统、多媒体综合查询系统、乘客服务信息系统、站点和停车场站管理系统,完善公交IC卡系统。实现公交智能化调度管理,提高运营效率,方便乘客出行。
四、优化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结构
在城区要培育形成以“国有为主导的大公交和以社会资本为主的小的士”的有序竞争的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格局。公共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载体,要在稳步增加公交线路、延长运营里程、扩大站点覆盖面的基础上,不断优化线网结构和运力配置,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出行需求。公共汽车线路与停靠站点要尽量向工业园区、居住小区、商业区、学校、旅游景点等功能区延伸,延长运营时间。
五、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管理和改革
(一)坚持国有为主导,推进行业投融资体制改革
按照“国有主导、多元投资、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城市公交企业要以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深化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改革,大力扶持公共交通骨干企业的发展,确立其主导地位,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创造有利条件。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引导社会资金和其他资本参与国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改革,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管理市场化、发展建设集约化,使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市场主体。鼓励城市公共交通向城市近郊城镇延伸,扩大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半径,引导企业之间展开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的竞争。进一步加强与县郊客运企业的整合,扩大公交企业的经营规模与经营范围。在保障社会效益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及其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充分发挥项目建设的综合效益。
(二)强化城市公交客运市场监管
1.加大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抢险应急救援预案,增强应急处置能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查处侵占、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综合评价体系,依法规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经营行为,严格监督检查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经营状况,特别是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深入开展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教育,加强公交企业司乘人员持证上岗、服务培训制度。
六、进一步加大政府扶植力度
(一)增加对城市公共交通的资金投入
1.统筹安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经费。城市公交规划编制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加大公交车辆置换投入。根据实际需要每年增加和更换一定比例公交车辆,提倡和鼓励公交企业优先选用电动公交车和以清洁能源为动力的公交车辆。政府对公交企业置换车辆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并按每年新增车辆数给予专项补助。
3.建立公交站场、港湾式站台、候车亭等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投入机制。在公交停车站场、港湾式站台、候车亭等基础设施建设中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城市道路开挖占道费、绿地占用费等行政性收费。市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公交站场等基础设施建设。每年在城市维护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车站及其他设施建设。
4.建立健全公交优先发展补贴、补偿制度。对公交企业由于实行低票价、老年人、残疾人、伤残军人等减免票政策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市人民政府每年给予专项补助资金,设立免费群体乘座公交车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基金。同时,落实燃油补助及其他相关补贴。
(二)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要优先安排公交停车场、首末站、加油站、加气站、保养场、调度(服务)中心、换乘枢纽中心等设施建设用地。近期应优先株浏路口公交基地、武广客运株洲站公交站场建设用地;建设路、新华路、天台路三条市区主干道的公交港湾式站台及候车亭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并随着城市的发展每年储备一定数量的城市公交站场建设用地。
(三)规范客运票价定价和调整机制
制定城市公共交通运价,要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充分考虑企业经营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调整各种公共交通方式之间的比价关系,最大限度地吸引客流,提高公共交通系统的整体运行效率。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实行严格、规范的成本费用审计与评价制度。
(四)继续执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优惠政策
对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享受税费减免政策。主题词:交通发展意见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株洲军分区。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各人民团体。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1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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