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2008~2012年蓝天碧水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株洲市2008~2012年蓝天碧水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株洲市2008~2012年蓝天碧水行动方案
为实现我市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保护和改善环境,提升城市空气质量,确保饮用水源安全,保护人民群众健康,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
(一)空气、水环境目标
1.空气质量目标。市区空气质量良好以上天数,2008年~2010年每年290天以上,2011~2012年每年300天以上;醴陵市城区和株洲县、攸县、茶陵县、炎陵县县城空气质量持续保持二级。
2.水环境目标。城镇集中饮用水源水质稳定达到国家标准。湘江株洲与湘潭交接断面水质达到Ⅲ类标准。2010年前,除枫溪港、建宁港、白石港外,其它水环境功能区达到区划标准;2012年前,枫溪港、建宁港、白石港水环境功能区达到区划标准。
(二)污染物削减目标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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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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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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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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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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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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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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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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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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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38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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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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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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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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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
2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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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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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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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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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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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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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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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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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与2005年相比削减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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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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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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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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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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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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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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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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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20
|
1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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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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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18.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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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与2010年
相比削减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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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4
|
4
|
4
|
4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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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污染控制指标
污 染 控 制 指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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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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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
达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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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尘
达标率
|
工业废水
排放达标率
|
全市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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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生活污水
集中处理率
|
工业重复
用水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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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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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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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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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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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4
|
63.55
|
7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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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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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
|
90.00
|
95.00
|
55.00
|
70.00
|
8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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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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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0
|
91.00
|
9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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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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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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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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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范围和期限
蓝天碧水行动分为蓝天行动和碧水行动,实施范围为市辖行政区范围,其中蓝天行动重点范围为市区、醴陵市城区和株洲县、攸县、茶陵县、炎陵县县城(以下统称为城市区域);碧水行动重点范围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水域,湘江,渌江,洣江。
实施期限为2008~2012年,分为二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08~2010年;第二阶段为2011~2012年。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蓝天行动
1.工业污染防治。⑴严格控制新增大气污染源,确保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不建设大气污染较严重的项目。⑵市区、醴陵市城区工业锅炉、窑炉,应严格执行《关于在城区推广使用天然气的通知》(株政办函〔2006〕54号文件)精神,按期完成煤改天然气工程。⑶加大重点大气污染源治理力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治理。⑷不符合城市功能区划的大气污染较严重的工业企业予以搬迁改造,限期淘汰废气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产品。⑸城市区域内禁止燃用含硫率大于1%的煤炭。
2.生活污染防治。⑴市区、醴陵市城区住宿业、餐饮业及其它服务业,机关、事业单位的燃煤设备推广使用天然气。⑵株洲县、攸县、茶陵县、炎陵县城市区域住宿业、餐饮业及其它服务业,机关、事业单位的燃煤设备禁止燃用含硫率大于1%的煤炭。⑶认真落实《株洲市饮食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的餐饮企业限期治理或搬迁。
3.扬尘污染防治。认真贯彻《株洲市城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抓好建筑施工扬尘、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4.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严格执行《湖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汽车尾气治理,机动车排气环保定期检测率达80%以上。
(二)碧水行动
1.工业污染防治。⑴严格执行《关于长株潭区域产业发展环境准入规定》,严格控制新增水污染物项目,尤其是控制涉镉、汞、铅、砷等重金属污染物项目。⑵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淘汰工艺落后、水污染严重的生产工艺;调整对水环境,尤其是对饮用水源有污染隐患的产业布局;引导新建和搬迁企业进入工业园区。⑶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大力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从生产源头上控制水污染物的排放,结合企业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在有色冶炼、化工、建材、火力发电、机械等支柱产业推行清洁生产审计。以清水塘循环经济示范工业区建设为龙头,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建设。⑷强化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工业废水必须持续达标排放,超标废水依法予以处罚;重点废水处理设施应由有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可能产生水污染的原料、燃料、废渣一律入库,不得露天堆存;可能产生水污染的厂区初期雨水一律进入废水处理设施,不得直接排放;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和安全填埋工作,遏制随意倾倒固体废物产生水污染。
2.城市生活污染防治。⑴城市污水、雨水分流。城市旧城区改造、小区开发,必须同步配套建设污水、雨水管道,污水、雨水必须分流,为污水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作准备。⑵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2008年,建成株洲河西污水处理厂;2009年,建成龙泉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醴陵市污水处理厂;2010年,建成枫溪、渌口、攸县县城、茶陵县县城、炎陵县县城污水处理厂。⑶确保城市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依法足额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用,按时拨付城市污水处理费;建立健全城市污水处理的管理、监督、运营体制,提高污水处理效率等。⑷醴陵市、株洲县、攸县在2008年前建成规范化垃圾处理场,茶陵县、炎陵县在2010年前建设规范化垃圾处理场,遏制生活垃圾产生的水污染。
3.农村面源污染防治。⑴加强养殖污染防治。规模化养禽养殖场均应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采取畜禽废水和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防止畜禽养殖造成水污染。⑵科学使用农药、化肥。推广使用有机肥、稀释可控化肥和高效低毒生物农药,控制过多使用化肥、农药,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加强农膜和农业用品包装物(瓶、袋)的管理。
4.饮用水源保护。⑴编制《株洲市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⑵关闭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和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工业废水直排口;⑶关闭、搬迁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码头及三产企业;⑷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从事采砂、水产养殖等作业;⑸规划和保护城市第二饮用水源;⑹开展农村饮用水源改水工程,提高农民饮用水源水质。
5.湘江、渌江、洣水干流综合整治。⑴禁止向湘江、渌江、洣水河道内倾倒垃圾、废渣、建筑余土等影响水质的行为。⑵强化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凡在株洲市水域进行航运、采沙等作业的船舶,均应在2008年12月前安装油污分离器;各港口码头均应设置废油、垃圾集中收集装置,船舶废油、垃圾必须移交港口码头集中收集处置。⑶在湘江、渌江、洣水河道内的非法淘金业主,必须限期将全部淘金设备撤出河道,逾期不撤出的,依法予以没收。⑷凡未经环保、水利、工商、交通、国土等部门批准,擅自在湘江、渌江、洣水禁止规定区域内经营采砂、砂石码头和水上餐饮娱乐业活动,在河堤内搭棚、种菜等,一律予以取缔或拆除。
6.市区港水污染综合整治。⑴开展枫溪港、建宁港、白石港综合整治工程,在2012年前,三港水质达到Ⅴ类水质标准。⑵开展霞湾港、老霞湾港、铜塘港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清除三港重金属污染底泥,治理清水塘工业区沉积重金属污染。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不断完善蓝天碧水行动工作机制。市人民政府成立市长任组长、主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的蓝天碧水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将蓝天碧水行动的实施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定期分析、研究工作,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有关人员专门抓的工作机制;实施蓝天碧水行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严格考核、兑现奖惩;市蓝天碧水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建立通报和督查制度,及时反映工作动态,通报进展情况,表扬先进,鞭策后进。
(二)通力协作,全面落实蓝天碧水行动各项责任。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制定本方案的实施计划,并切实抓好落实。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污染防治、清洁能源推广、饮食油烟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源保护监督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蓝天碧水行动方案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指导分步实施;经济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污染企业的限期关停和搬迁、清洁能源推广工作及企业清洁生产审计工作;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水土保持监管和农村改水工作,牵头负责枫溪港、建宁港、白石港、霞湾港整治工作;建设部门负责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监管、清洁能源推广、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城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交通部门负责港口码头污染防治监管工作;海事部门负责船舶污染防治监管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监管工作;畜牧水产部门负责畜禽、水产污染防治监管工作;卫生部门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管工作;交警部门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蓝天碧水行动专项补助资金落实工作,并监督专项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监察部门负责蓝天碧水行动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制定本辖区蓝天碧水行动方案,切实抓好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在本辖区的实施。
(三)加大投入,多方筹措蓝天碧水行动治理资金。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排污企业要切实履行污染治理第一责任人的义务,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治理项目实施;城市建设资金应向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场倾斜,并争取国债资金、开行资金、国外优惠贷款等资金支持城市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积极组织项目上报,力争国家、省级环境保护等专项资金的支持;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费,用于集中治理污染。
(四)严格执法,加大蓝天碧水行动执法力度。对擅自建设污染严重的项目、偷排和超标排放污染物、擅自停运或不正常运行污染处理设施等违法行为的,一律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对环保“三同时”执行不到位、拒不实施或逾期不能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等环境违法行为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对重大污染案件采取提前介入、先予执行等措施,强化强制执行手段,确保环保执法到位;重点污染源均应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
(五)考核问责,督促蓝天碧水行动落到实处。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将蓝天碧水行动各项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将完成情况纳入党政一把手政绩考核和政府目标考核。对实施蓝天碧水行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工作不力导致目标任务不能按期完成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启动问责制。建立工作调度会制度。蓝天碧水行动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检查各项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蓝天碧水行动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研究部署蓝天碧水行动各项工作。建立督查督办制度,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环保局组成联合督查组,定期督查蓝天碧水行动项目进展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督办,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完成目标任务。
(六)公众参入,加大蓝天碧水行动宣传力度。蓝天碧水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向社会公布蓝天碧水行动项目进展情况,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和市民作为蓝天碧水行动特约监督员,参与蓝天碧水行动的督促检查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大蓝天碧水行动宣传报道力度,广泛宣传蓝天碧水行动的目标和主要任务,宣传报道重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跟踪报道有关环境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在全市营造实施蓝天碧水行动的浓厚舆论氛围。
主题词:环保 蓝天碧水 方案△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株洲军分区。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各人民团体。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1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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